法律依據:第二十壹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金額和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包括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不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或者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