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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可以減免房租嗎

疫情期間部分省市房租減免,具體依據地方政策及出租人個人意願確定。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可以減免壹個月;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不作強制性規定要求。

可以申請,但是否可以減免應當根據實際認定。疫情期間減免租金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

因此在壹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疫情的租金減免認定情況有哪些?

疫情期間,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穩定,杜絕哄擡物價、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同時,租賃各方當事人在公平、自願、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住房租賃企業與房東就租金減免協商未達成壹致的,不得單方面停止支付房東租金;協商壹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房東減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並在租客應付租金中直接予以體現。所以,疫情之下,房東與租客都是受害者,在公平、自願、合法基礎上,就租金減免進行協商,爭取各退壹步,***同渡過難關。

法律依據:《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壹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