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承租房屋於20xx年2月1日合同期滿兩年,依目前租房市場環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第十五款,第壹條出租人有權按當地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調整房屋租賃費和停車費,但需在合同期滿壹年以上,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出租
人以書面提出是否續租,否則,出租人有權將房屋出租第三方,給承租人經營帶來的影響,
出租人不負任何的職責。
經公司決定,將妳的房屋租賃費用自20xx年2月1日起上漲至3300元/月(三仟三百元整),如有疑問可前來公司與相關領導進行具體商議。
特此通知
20xx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