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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柯橋區單身人士沒有房子,可否申清經濟適用房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1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

(三)無房家庭,或國有土地上已被拆遷的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原選擇貨幣補償、現無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非單人家庭。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無房單身者符合前款第(壹)、(二)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或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租賃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築面積均納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範圍。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在受理申請前15日在市區的主要傳播媒介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向戶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壹)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及歷次住房變更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