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