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房屋所有人同意原房東轉租。
②:雖未同意,但知道原承租人轉租,且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
③:您的租期不能超過原承租人與房東簽訂的剩余租期(超過無效)。
如果①或②符合③,那麽妳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房東有義務保證妳對租賃房屋的正當使用。如果是強拆,可以主張違約,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業主可以直接聯系租賃合同。
2.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未簽訂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3.轉讓費直接惠及原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無關,不能向所有權人主張賠償。但由於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可以向原承租人主張權利。
4:裝修除非業主同意,否則業主有權要求妳回復原樣或者賠償損失。
5.如果房東同意,裝修還涉及到附著、添加、加工、混合等壹系列問題。因為妳的說法不清楚,所以真的是壹言難盡。具體可以查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第9-14條,很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