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所證明所需材料:
1.擁有房屋的,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明。
2.如果是租房,需要提供租賃合同,還有租房完稅證明,還有房東的房產證和身份證。
3.租住公房的,需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加蓋公章)和房產證復印件(住宅用)。
二、居住地證明辦理流程:
1,公民向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村)居委會出具居住證明。
2.當地派出所會在找到轄區民警確認實際居住情況後,同意開具居住證明並蓋章。
3、向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站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