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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的正常使用需要付費嗎?

法律分析:承租人正常使用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責任。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將其擁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房屋的消費者通過定期支付壹定的租金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通常是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