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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居住證辦理條件

江門居民卡辦理條件包括三點。

(1)居住時間要求

在市場上居住半年以上(即登記至少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流動人口,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2)繳納社保的要求

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可以在辦理居住登記後申領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半年的限制。

已繳納半年社保的確認:近壹年內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內已繳納半年社保。

(3)產權住房要求

流動人口在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居住滿半年的,在辦理居住登記後可以申領居住證,不受半年居住登記的限制。

1,房屋法定所有權界定半年。房屋合法權屬半年是指房屋產權證核發或購房合同簽訂半年。

2.直系親屬的定義。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嶽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

江門居住證辦理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材料描述: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房屋購買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江門居住證辦理流程包括

1.申報: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當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計:公安內部審計;

4.認證:公安內部認證;

5.領取:申請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江門居住證辦理時限及費用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不收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