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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出租、轉租房屋。

法律分析: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出後再轉租的建築物,不屬於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並預期給企業帶來利益,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 * * *部分房屋未取得* * * *同意;(四)權屬有爭議的;(6)違法建築;(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8)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