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新區取得常住戶口兩年以上,並在新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
3.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租住廉租房、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其他方式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它是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方能夠承受的價格出租給新就業的員工,包括壹些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壹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租賃期間出租人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