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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管理應當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出租屋綜合管理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出租房屋的結構安全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負責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暫住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無證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民防、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出租屋的監督管理,組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和有條件的村設立基層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機構),保障其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

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壹)依法調查統計轄區內房屋租賃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受理轄區內房屋租賃登記,並負責出租屋的日常管理檢查和保潔;

(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治安防控工作,及時報告出租屋存在的治安和消防隱患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

(四)協助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的工商和稅務登記;

(五)為租賃當事人提供咨詢等信息服務,並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六)督促租賃當事人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第六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當事人基本情況、租賃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房屋維修責任、物業及相關費用繳納、違約責任等。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設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九條本市實行出租屋治安檢查和許可制度。從事房屋租賃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檢查,取得《租賃房屋治安檢查證》後,方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第十條本市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10日內,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出租房屋登記,並填寫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實際居住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

(2)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用途和期限;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出租房屋治安檢查證明、租賃合同、身份證明、權屬證明等登記備案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十壹條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審核報告和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