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