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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租房備案是去個部門辦理的

桂林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範

2015-07-28 (來源:市房產局)

壹、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壹)名稱: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地級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

3、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六、申請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

2、書面租賃合同(原件);

3、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5、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辦結時限

(壹)法定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3-5809512;0773-2850455

投訴電話:0773-2861516,0773-5813251。

十壹、辦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辦理地點

桂林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