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8 (來源:市房產局)
壹、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壹)名稱: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地級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
3、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六、申請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
2、書面租賃合同(原件);
3、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
5、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辦結時限
(壹)法定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無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3-5809512;0773-2850455
投訴電話:0773-2861516,0773-5813251。
十壹、辦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辦理地點
桂林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