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暫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2.暫住本市居(農)戶的,提交該居(屋)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屋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申請人實際暫住地址不壹致的,戶(屋)主應當註明申請人的實際居住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的需集體辦證,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暫住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申領《暫住證》花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提交暫住旅館業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5.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