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後,由於所租房屋不歸承租人所有,公房無法繼承,無法取得房產證。但符合租住公房條件的,可以由與原承租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租住。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原則:
(1)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
(2)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規範處置;
(3)將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