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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甲方寫誰?

甲方應向出租方出具租賃合同。

壹般來說,出租房屋的甲方通常會被認定為出租人,但具體的甲方和乙方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法律沒有限制。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約定維修房屋,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及時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售或者轉租房屋時未依法告知承租人,損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者優先購買權的,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除支付租金外,還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如果拖欠租金達到壹定期限,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不當使用出租房屋,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3.未經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變更或用於非法活動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簽訂租房合同時,甲乙雙方要在合同中寫上自己的名字。出租房屋時,甲方自願委托乙方全權將房屋出租給第三方,乙方也可以甲方名義將房屋出租給第三方;乙方為租賃該房屋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無需得到甲方的授權;乙方將房屋出租給第三方時,如第三方要求甲方確認,甲方應及時予以確認和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