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居住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按現行市場價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額的10%支付綜合地價款。
②未住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因政策原因不得按市場價出售。因此,真正需要出售這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單價的價格出售,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購買。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