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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別

法律分析:房屋性質和適用對象不同。1.公租房全稱* * *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其他提供政策支持的投資者,通過限定戶型、供應對象、租金標準等方式,面向無房的高校畢業生、引進人才等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住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產品。2.其他商品房僅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建成後用於在市場上銷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與建設、委托建設、自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的範圍。3.其他房屋根據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其他房屋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區位、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構成。合法申請劃撥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自建、參建、委托建設。4.申請公租房不受地域和戶籍限制。公租房的對象是中低收入階層,也就是所謂的夾心層,大部分不受地域限制。公租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已取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資格的家庭無需再次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