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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租房合同誰受益?

生活中不簽租房合同壹般對承租人不利,因為承租人會提前交房租和押金。沒有租房合同的擔保,他隨時可能被房東趕出去,連押金和房租都不退。如果承租人先入住,不支付租金和押金,對出租人不簽訂租賃合同是不利的,因為承租人可能會拖欠租金。

租房的註意事項如下:

1.確認對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出租房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應確定房屋是否合法真實;

4.確定房屋的租賃期限、租金和付款期限;

5、約定違約責任。

符合以下條件的租賃合同有效:1。租賃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4.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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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