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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包括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市、市(縣)、區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設立的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接受市(縣)、區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縣)、區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稅務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工作。城市管理和規劃部門負責查處違章建築以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進行出租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