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繼續租賃公租房,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承租人在提出申請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對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判斷其是否復合繼續租賃的條件,審核通過後可以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未按照規定提出相關規定提出續約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應當主動退房,如果拒絕退房,那麽相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