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擴展數據:
特殊情況下的“壹戶多房”類型:
壹是總面積符合宅基地面積標準。壹個村民在本村有兩處以上宅基地,但總面積不超過當地明文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這時候可以壹屋證實。
第二,我們都知道,宅基地不能因為繼承農房而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此外,“地隨房走”的原則使得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成為可能。
三。宅基地的合法買賣法律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買賣宅基地。
四、因管理部門銜接問題引起的多戶住宅依據管理部門銜接引起的多戶住宅應予以確認,不能予以否定。
5.無戶單獨建房,但符合規劃,且公告無異議且手續完備符合當地無戶單獨建房條件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
經農民集體同意且無異議,可按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依法進行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