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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與租房合同解除

壹、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步驟

租房提前解約首先要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提前解約事宜,並簽訂壹份《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確認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哪壹方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另壹方的態度是什麽、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

其次,不管提前解約是否協商壹致,雙方均應該註意保留相關的書面文件。當協商不壹致導致無法提前解約時,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協商並簽訂了解約書,那麽就可以辦理租房交接手續了。壹般要經過清點房屋內物品,付清相關費用,退還鑰匙,搬離等程序。

二、租房提前解約的註意事項

1、提前解約分為合同約定的情況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雙方可以按照正常退租手續;另外壹種情況是其中壹方有違約行為,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子等,這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壹方需向守約壹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租房子的時候,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壹般都有這麽壹條約定,如果任何壹方違約無法履行合同,將賠給對方壹個月的房租作為補償。因此,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也成租房中被默認的規則。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壹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違約金則另外收取。壹般為了方便,大多數人將押金沖抵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多或少都是要退還的。

三、提前解約而不承擔責任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2.另壹方違約,己方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比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租客而言,如果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

總結:租房提前解約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租客工作變動、房東房屋需求變動等情況都可能導致提前解約。租房雙方多壹分理解才能,多壹分禮讓才能避免糾紛,使租房節約過程變的順利。把握好提前解約的註意事項,雙方都抱著客觀和積極的態度應對問題,才能最終獲得雙贏。

擴展資料:

1、依《合同法》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何壹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賃,租賃標的物滅失等情形。

其中,不定期租賃有約定為不定期、約定不明確而被視為不定期、未采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被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合同終止後雙方又默示地繼續合同的不定期租賃四種。這四種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隨時解除租賃。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裏“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同居住人,***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壹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壹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並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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