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
1.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的條件: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的住所。非深戶籍人員自戶籍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2.在特區有合法穩定的職業。非深戶籍人員在申領居住證之日前兩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自戶籍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符合特區引進人才的規定,並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3.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職業教育),並已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登記居住。
請特別註意居住登記不同於居住證,居住登記的規定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
第十三條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遷出之日起15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居住不滿十五日的非深戶籍人員,不得申報居住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