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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某農產品批發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烏海市海南區劉某與某農產品批發公司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烏海市海南區某鎮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出售某棟甲號商鋪給劉某,用於其經營超市,同時把某棟乙號商鋪免費提供給劉某當庫房使用,雙方簽訂期限為五年的無償租賃合同。約定期滿後,某公司多次向劉某提出收回乙號商鋪的要求,劉某則以曾交過取暖費,但暖氣不熱、取暖期不足等理由拒絕交還,並要求繼續無償使用三年。

雙方曾多次溝通,但始終未能達成壹致意見。為此,某公司向烏海市海南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調委會在征求糾紛雙方同意後,受理了此糾紛。

調解過程

調解員首先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隨後查看了某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劉某認為,自己在購買某棟甲號商鋪時為某棟乙號商鋪繳納過取暖費1萬元,但使用過程中存在暖氣不熱、取暖期不足等情況。因此提出繼續免費使用某棟乙號商鋪三年的要求,以彌補取暖問題造成的損失。某公司則表示,暖氣不熱等問題是供熱公司暖氣管道年久老化、多次更換維修導致,不能成為劉某繼續免費使用某棟乙號商鋪的理由,如果劉某希望繼續使用該商鋪,應交納房租。

調解員向劉某指出,雙方原租賃合同五年期限已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及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之規定,某公司已對劉某繼續免費使用某棟乙號商鋪的行為明確提出異議,如果劉某願意補交其拖欠18個月的租金,雙方可補簽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承租該房屋;如果劉某拒絕補交租金,某公司可要求其立即騰房,並支付18個月的占有使用費。至於劉某以暖氣問題所作出的抗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供暖合同的當事人為劉某和供暖公司,某公司並非供暖合同的當事人,劉某只能向供暖公司提出異議,而不能向某公司提出抗辯。

通過調解員的釋法說理,劉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考慮到自己經營超市需要倉庫,且某棟乙號店鋪面積、距離等各方面均最為合適,劉某懇請調解員從中協調,希望某公司繼續出租某棟乙號店鋪給自己使用,自己願意按照市場價格支付租金。

調解員了解到,某公司收回某棟乙號商鋪後仍將用於出租,並非自用。調解員隨即勸說某公司,與其再花時間、精力尋找新的承租人,還不如出租給劉某,劉某熟悉該商鋪的狀態,數年來商鋪在其手中保護得較好,並且劉某也表示願意按照市場價格補交***18個月的租金。某公司表示接受調解員給出的調解方案。

調解結果

在調委會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劉某繼續租賃某公司某棟乙號商鋪,租金16500元於協議達成當日壹次性支付,某公司向劉某出具收款憑條;

2.雙方補簽房屋租賃合同,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3.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調委會存檔壹份。

案例點評

本案是壹起較為常見的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雖然事實簡單清楚,但由於各種原因壹直未能解決。調解之初,雙方各執壹詞,互不退讓,調解員首先傾聽雙方陳述,安撫當事人情緒;隨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向雙方當事人剖析案件的焦點問題;接著從情理上對雙方加以勸導;最後在綜合雙方訴求的基礎上,結合法律規定擬定調解方案,循序漸進,最終使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思路清晰,準確的抓住糾紛的核心焦點,尋找到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調解方案;具有過硬的業務素質,能夠根據案情迅速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提高了調解的說服力;嫻熟地運用各種調解技巧,將雙方矛盾化小、化了,最終握手言和。

推薦理由

本糾紛中,調解員準確找到糾紛雙方的爭議焦點,厘清了房屋租賃和供暖合同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使承租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調解員在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後,制定出了雙方滿意的調解方案,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專家評析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承租人自行繳納供熱費後,如認為房屋供熱不好,應當向供熱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以此要求出租人免除租金。調解員準確適用法律規定,為調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順利化解了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