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和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