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妳不能同意終止合同並要求繼續履行。
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其退還剩余租賃期的費用。
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包括:店鋪裝修費用剩余租期的攤銷額;貨物損失和預期收入;和其他可確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