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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無租使用的房產由誰繳納

法律主觀:

網友提問: 我 公司 自有房屋按規定已繳納 房產稅 ,多余 房屋出租 給子公司用,子公司繳納房租,請問房租是否還要繳納房產稅? 律師解答: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 地稅 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參考《 重慶 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20號)規定, 納稅 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應分別計算繳納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產稅。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築面積/(自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出租部分的建築面積)×房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 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自有房產按原值計算房產稅,出租部分的房產按房產租金收入,自出租房產之次月起,按規定計算繳納房產稅。如果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按房產原值部分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 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麽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 網 進行 律師在線 咨詢。

法律客觀: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壹)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