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