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2.當事人交付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該投資具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消除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金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4.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退還押金。
5.在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設定擔保。租賃期間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
6.投資造成損失的,應當在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