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公租房更名為承租人有什麽規定?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更名的規定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
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3.作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住兩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實際承租人應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公房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有住房承租人條件,政府公有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的管理單位不予以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作出變更決定。法院作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接管理的公房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權取得房屋的租金收入?
公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存在脫節,是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從出租房屋中獲得壹定的收益,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會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從房屋中獲得租金收益。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的規定,遺產壹般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不在遺產範圍內,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壹)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並蓋章;
(二)公有房屋租賃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簽署的同意轉讓的公證書;
(6)所有權轉移申請書。
在日常生活中,每個地方的公租房都有自己的壹套政策和法律來規範。比如在北京,想申請公租房還是原來申請的公租房,如果現在改了,是有壹定條件的,需要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