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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關於人身安全

1、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內的水電設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設備,使用煤氣爐等明火設備需在屋外進行並告知甲方,由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2、乙方在租期內在租住房屋內需時刻註意防火,防盜,放觸電,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動,身為監護人的乙方人員有義務對其被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應時刻註意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乙方在租期內由於自身疏忽而導致本人或其被監護人的人身造成傷害的,甲方不負責任。3、乙方在租期內有保管好自己所租房屋內財產安全的責任,如發生遺失,損壞的,甲方不負責任。4、乙方必須文明租住,依法租住,不得在所租房屋內存放政府禁止存放的危險品和違法物品,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甲方如詢問乙方在租住房屋內所存放可疑物品或從事可疑活動時,乙方需如實作答,如有所隱瞞而被公安機關查處的,甲方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