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