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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不要超過三層半!《河源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實施。

原標題:農村住房不得超過三層半!《河源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實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8

《河源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2月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2日

河源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規範村民住房建設行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及其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辦法所稱村民住宅,是指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

本辦法所稱村民住房包括村民個人住房和集體住房。

第三條村民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壹戶壹宅、生態宜居、節約用地、安全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村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聯合工作制度和綜合執法機制;

(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內村民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村民住房建設進行日常巡查、監督和管理,通過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二)依法辦理村民住房建設審批或審核手續;

(三)受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進行規劃檢查核實;

(四)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對村民住房安全和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五)對村民住宅進行開工檢查和竣工驗收;

(六)受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查處非法使用宅基地的行為;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自治管理工作;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並指導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工作,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查處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以及房地產權屬登記。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活動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並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水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制度,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務窗口,統壹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請,簡化審批流程,實行壹站式審批或審核事項。

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地區,推進村民集體建房,提高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土地建房的意識。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土地和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義務,並有權對村民違法建房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規劃、選址和用地標準

第十二條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依法編制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多規合壹”的村莊總體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鄉鎮用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合理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註重加強農房控制,綜合考慮道路、給排水、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立足現狀,註重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文化特色。

第十三條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鄉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荒地、廢棄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村莊規劃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科學論證和公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村民建房應當按照規劃選址,避開地質災害風險區、地震活動斷裂帶、河流泄洪區等危險區域,盡量避免削坡建房,禁止在陡峭的山體和陡坡上削坡建房。

第十五條村民建房選址應當避開公路建築控制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電力線路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

第十六條村民建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在審查村民建房申請時,應當符合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80平方米,丘陵地區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山區每戶不超過150平方米。

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以內,符合規劃要求的村民建房,可以在原址新建、擴建、改建的,不得易地建房。

被批準易地建房的農村村民,應當在房屋竣工後6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在分配新房後6個月內拆除。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依法擁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第十八條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村村民可以將宅基地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進行整治,已整治的土地優先滿足農村村民對新宅基地的需求。

第三章建設用地審批

第十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成員認定、分戶收購、壹戶壹宅”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指導意見,指導建立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制度。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宅基地資格分配登記臺賬制度,按照村民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核公示、公眾認可的程序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資格名冊,每年實行壹次動態管理。只有列入資格名錄庫的人才能取得或轉讓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名錄庫應當定期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用地:

(壹)同壹家庭,因家庭成員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分戶建房居住的;

(二)原宅基地面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需要在原址上改建、擴建或者新建的;

(三)因城鎮規劃調整、國家和集體建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易地新建建築物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壞,需要易地建設的;

(五)屬危險舊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壹)按規定使用農村村民土地建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申請新建住房,需提交退出原宅基地承諾書,限期拆除地上建築物並返還給村民委員會或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諾書,但分戶居住或其他不需要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築物的情形除外。

農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請表格式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交。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收到使用村民土地建房的申請後,應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討論確定,並在申請人所在村或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申請材料、討論記錄、公示材料壹並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集體建房,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申請表》,連同集體建房用地使用證和建設平面圖壹並提交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程序予以處理:

(壹)申請宅基地建房,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二)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或者申請集體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涉及削坡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先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合格後審批。

(四)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下壹年度本村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需求,由鄉鎮人民政府統壹報送縣(區)人民政府,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組織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和申請人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二十六條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不屬於村民的;

(二)不符合壹戶壹宅要求或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三)有壹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於每戶宅基地的限額標準;

(四)將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贈送給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五)申請新建住房未承諾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已參加集體住房後又申請個人住房的;

(七)削坡未通過風險評估的;

(八)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

(九)不符合國家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陳述、申辯和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村民建住宅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建築工匠管理,建立農村建築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農村建築工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規範農村建築工匠管理。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或者參照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布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建設標準和技術導則、農村規劃設計師和農民工匠隊伍建設行動計劃等必要的指導性文件,將村民住房建設活動納入規範化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建房過程管理,及時提供服務,保證建房放樣、基槽驗收、施工過程和竣工驗收的到場。

第三十壹條村民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位置、面積、層數、標高、標高和範圍建房,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手續。

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對村民住房建設的建築面積和層數提出基本控制要求: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三層半。

第三十二條村民住宅建設現場應當懸掛標誌牌,標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附圖,並接受政府、村民組織和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免費提供和推薦使用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圖紙,並可用於建房村民通過網絡信息等平臺查詢和下載。

村民建造二層以上住宅應當使用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經其審核的施工圖,或者應當使用農村住宅通用設計圖集;建設1層住房,鼓勵使用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或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

第三十四條建房村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房屋設計圖紙後,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載明建設用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範圍。

第三十五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築技能培訓並符合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築工人或者有資質的建築企業。

第三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鼓勵農村住房建設實行監理制。村民建房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設監理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註冊監理、設計人員對房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八條村民住房竣工後,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檢查規劃和土地利用要求的落實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應當依法辦理驗收手續,出具驗收意見。

驗收合格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村民在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後,可以依法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縣(區)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證明。

村民拆除原有房屋,退回原宅基地的,應當申請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建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房建成後,不拆除原房屋,不按規定退還原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三條村民住宅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江東新區和市高新區管委會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職責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

河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

曾佳瑩

-編輯-

劉金明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