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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無錫暫住證

法律解析: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

(壹)下列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應當主動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指定地點申領暫住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從事工業、手工業和運輸的人員;

3.從事商業、飲食、修理和服務業的人員;

4.從事種植、養殖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