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於違章建築;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法》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