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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

1.出口或先付匯後收貨等交易所得外匯;

2.海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

3.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海港、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

5.行政和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和罰沒款;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獲得的外匯;

10.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在境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如從事對外勘察、設計、咨詢、招標的公司,在上述經營項目過程中收到的外匯;

13.經批準經營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油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的機構收取應付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結匯或暫收待付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入,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資金;

15.壹類旅行社收取的境外旅行社預付外匯;

16.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和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和抵押金;

17.交通部批準的從事國際海運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外國船舶公司和租船公司的外匯收入;

18.捐贈協議約定的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9.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和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0.居民個人和來華個人的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