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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壹年付租房總租金的百分之三十怎麽算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壹般可以認定為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對於在租賃合同中的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並不是以年租金或者總租期金額作為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對於過高的確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確定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