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重新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規定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填寫居住證申請表。申請人持《辦理通知書》提出申請,到公安部門領取《居住證》相關手續後到市人事局和原發證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