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6條。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且合同經物業公司書面確認,則出租人將其與物業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應向物業公司履行這部分權利義務。承租人未交納物業費的,應向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