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符合易地建設條件,並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經審批部門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易地建設費:例如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營利性養老醫療機構、為殘疾人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等。,壹律減半收取;享受國家和省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房改造、采煤沈陷區搬遷等居民住房,以及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予以免征;不增加危房面積的臨時民用建築和住宅項目予以免征;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損毀,並按原建築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免繳。
《辦法》規定,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防辦關於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幸子〔2008〕226號)執行。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人防辦會同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批準後實施。
來源: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