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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漏水是誰的責任?

出租房屋發生漏水,保管和使用不當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出租人在出租時承諾對房屋進行維修,出租人將負責維修。

如果具體漏水原因不明,雙方還存在這麽大的爭議,可以委托能鑒定工程質量的鑒定機構。壹般來說,如果得到法定機構的認可,就可以作為直接的事實和客觀依據。

查看房子是否還在保修期內。壹般新買的房子防水保修5年,管道保修2年。如果房子漏水,也就是說不是人為的,而且還在保修期內,開發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內(壹般情況下,房屋防水保修期為5年,管道保修期為2年)發生樓上漏水,只要不是人為的,開發商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當開發商不予理睬時,受損業主可以向當地質監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樓上漏水,房子還在保修期內,並且確信不是人為損壞,無論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該讓開發商及時維修。如果允許開發商延遲保修期,他們很可能要自己清理。而且開發商按照業主要求派人來修,還是不行,或者維修不到位。重復兩次後,業主可以找人維修,費用由開發商承擔。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合同法》中關於租賃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