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逾期壹天收取滯納金不合法,租賃合同屬於民事合同,只能適用違約金,且數額最高不能超過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於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只有行政機關能收取滯納金,最高不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租房合同逾期違約金標準如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若承租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支付應付租金及滯納金。
2、如果合同未約定逾期支付可解除合同的期限的,那麽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經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同樣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支付應付租金及滯納金。
3、若承租人拒不繳納租金,出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承租人在出租房內的財產。
4、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5、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壹個月的租金,那麽壹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壹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房租逾期違約金收取標準如下:
1、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2、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壹個月的租金,壹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壹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壹萬;
4、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即使壹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壹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壹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壹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綜上所述,租客和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需要根據規定按時支付房租,這是租客的基本義務,如房租逾期,則構成違約,租客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支付違約金或者滯納金。違約金的標準法律上沒有做統壹規定,可以根據逾期天數參考銀行借貸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