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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設施損壞如何賠償?

很多朋友在租房時都會遇到設施損壞的問題,往往會導致雙方發生經濟糾紛。但設施損壞的原因比較復雜,可能是自然老化,也可能是人為損壞。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自然都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那麽租賃設施損壞如何賠償呢?

如果房屋內設施的權責劃分沒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列出,且租客沒有故意造成設施損壞,那麽維修費用應該由房東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出了物品清單,也只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在租賃合同中,房東可以詳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狀況等,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出明確約定,拍照留底。

比如設施損壞或丟失是房東自己的過錯造成的,由房東負責;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的,承租人應當對房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第三人向房東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房東將為自己承擔財產損失的風險。

設施損壞誰來承擔責任,要看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方,以及設施損壞的原因。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損壞設施的修復責任。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期間造成設施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設施,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設施損壞的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則修復責任應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設施的性質使用設施,造成設施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約定方式或設施性質使用設施,造成設施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出租方應履行設施的維護義務。承租人應妥善保管設施,因保管不善造成設施損壞或丟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的修繕,由房東負責。未及時修繕房屋,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如確需變更,必須征得房東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理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