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蚌埠公積金怎麽提取?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當先將證明材料提交單位初審。
2、單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蚌埠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證明》。
3.將辦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如果允許提取,管理中心會把錢轉到職工單位賬戶,由職工單位支付。
二、蚌埠公積金提取金額
1.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提取壹次,以後年度繳存的,只能在職工退休後提取。
2.償還住房貸款的,在還款期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每年提取壹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貸款還清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退休後必須提取。
3.繳存職工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的,申請人夫妻雙方和住房產權所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貸款還清1年後,夫妻雙方及還款方可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各自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還款期內,累計提款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4.凡繳存職工購房時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可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壹年內余額,提取金額可達數千。
三、蚌埠公積金提取法律法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