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所以租客如果想續租,就要提前簽合同,否則就要盡早找新房,以免無處落腳。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到期承租人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延長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應當在遷出前繳納房屋逾期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合同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未提出異議的,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雙方按原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租賃期限改為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