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拍賣房屋的買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未能在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產證,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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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銷售條件銷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部門備案的。
(三)退回原銷售或變相退回原銷售的商品房;
(四)采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五)分割出售商品房;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無資質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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