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階梯電價後,“壹戶壹表”居民用戶按照電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繳納電費,壹般仍是兩個月抄壹次表。
階梯電價電費實行總量控制,年用電量2520度及以下的現行電價為每千瓦時0.5469元;2521-4800度執行第二檔電價加價標準每度0.5969元;超過4800度的部分,執行第三檔電價加價標準,每度0.8469元。
對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主要是學校用電和農村自來水改造用電),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01元。
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壹戶壹表”居民用戶,第壹檔用電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檔用電量在310-400度之間,第三檔用電量在400度以上,加價標準不變。“登記的戶數主要是戶口本。
使用過電鍋爐、電熱地熱采暖等的“壹戶壹表”住宅用戶。年用電量超過4800度的,試行期間暫執行第二檔電價加價標準。也就是說,溫度超過4800度,加價五分,不執行加價三分的標準。
對全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設定每戶每月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基數,電費先收後返。抄表年度後,每戶180度乘以現行電價計算的電費全額退還。
未實施“壹戶壹表”政策的居民用戶暫不執行階梯電價政策,轉供電單位不得擅自實施居民階梯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