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村莊規劃加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意見》第壹條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
(壹)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村民,可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1.沒有宅基地;
2.由於人戶分離,原有宅基地無法解決建房問題;
3.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法定限額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需要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積的;
4 .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工程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調整和搬遷的;
5.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6.村民住宅被列入文物保護需要搬遷的;
7.其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2)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
1.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建住宅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
(2)丘陵地區,每戶不超過170平方米;
(3)山區和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3人及以下農戶80平方米以內;4人及以上農戶,宅基地用地面積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最高標準。
2.宅基地面積的計算。
(1)建築物、構築物以外墻為界,拼接以墻或柱為界;
(2)選定的陽臺和樓梯按凸出部分的垂直投影計算。
(3)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申請。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填寫《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
2.宣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到村民宅基地使用申請後,應當及時核實申請材料,並將申請人的《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公示7天。
3.報告。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壹並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窗口)。
(四)農村宅基地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者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2 .《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3.戶口簿復印件及戶主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狀況材料(申請人提供);
5.申請使用另壹處宅基地的,需提供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退出現有宅基地的協議。